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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: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

春城晚报 2021-08-03 13:48:20

云南省自然资源厅7月30日发布关于《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》(修订草案)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。按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):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,拆迁安置补偿采取政府购买完成。

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

只设一个土储机构

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土地储备机构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名录制管理。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,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。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超出所在行政区域从事土地储备业务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,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,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,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、还本付息兑付等工作。

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

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、国土空间规划等,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,对三年内拟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、结构、布局、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,保障土地市场平稳运行。优先储备闲置、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。各地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,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、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、年度土地供应计划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,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。

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

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、经济补偿、土地权利(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)等情况进行审核,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、补偿不到位、土地权属不清晰的土地,不得入库储备,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。对已发现存在污染、文物遗存、矿产压覆、洪涝隐患、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,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、评估和治理之前,不得入库储备。

拆迁安置补偿采取政府购买

土地征收、收购、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可采取政府购买土地储备服务方式完成。各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逐步探索将政府购买土地征收、收购、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。

关键词: 云南 土地储备 管理办法 收储 征收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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